书记员网-书记员考试资料

当前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 正文

初级书记员任职条件

常见问题
一、岗位职责
聘用制书记员是从事审判事务性工作的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二、招聘原则
(一)德才兼备原则;
(二)民主公开原则;
(三)公平竞争原则;
(四)择优聘用原则。
三、招聘条件
(一)报名参加招聘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勤勉敬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谨言慎行,品行端正。
3.具有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非法律专业人员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具有一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4.年龄为20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6年9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期间出生)。
5.计算机中文录入速度每分钟100字以上。
6.认真细致,踏实肯干,具有一定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7.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聘: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以及纪律处分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3.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不宜从事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工作的情形。
四、有关待遇
办公地点在北京。试用期期间,实行试用期工资。转正定级后,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年工资约为8万元(含个人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根据工作表现和任职年限定期晋升岗位级别、调增工资。单位提供就餐、办公设备、差旅费等必要保障。

试试用"←"或"→"方向键快速翻页把 (^o^)/

搜索
常见问题热点
常见问题最新

Powered By 书记员考试 苏ICP备16007902号